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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

2008-12-26

156086

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

会员单位、各相关特许企业:

2007年5月1日,国务院颁发的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开始实施。根据规定,《条例》实施前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在2008年5月1日前进行备案,《条例》实施后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在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。未按照规定如期备案的企业,将处以罚款,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告。

经商务部同意,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获准代理跨区域特许经营的企业进行备案。

欲委托我会代理备案的企业请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并进行备案:

一、备案程序:

1、委托备案申请:企业须先提交备案申请(见附件),由协会收到申请表后,在7日内告知企业是否受理委托。

2、提交备案材料:协会将向受理委托企业提供备案资料清单和相关要求,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并缴纳委托费用。

3、备案审批和公告:协会代表企业申领备案登录号和密码。通过审核的企业将在商务部网站及协会网站予以公布,备案工作即告完成。为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,企业需真实、完整地提供备案所需资料。

二、委托费用:

收费标准:会员企业3000元   非会员企业5000元

特此通知。


附件:委托备案申请表(点击下载)

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十八日


相关链接: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:http://syggs.mofcom.gov.cn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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